沈阳市沈北新区、于洪区塑料加工厂强碱直排无人管

2020-11-16 08:53: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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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不断有沈阳市沈北新区、于洪区群众爆料称所在辖区内有三家排污黑窝点,周边群众对此怨声载道。
    三家排污窝点分别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石台街道小桥子村鸭绿江北街双得利木业加工厂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平罗街道三台子村沈于线(105省道)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行50米处、于洪区造化乡高力村造小线高力新城西南侧300米处。
    据当地村民反映,该三处塑料破碎加工厂均属无证经营且无环评手续,属于典型的“三无企业黑窝点”。三家黑窝点破碎塑料产生的强碱污水不仅严重破坏当地生态水源,而且臭气熏天,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水污染物排放处罚措施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据悉,三家黑窝点没有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也没有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更没有做任何环评手续,但令人称奇的是,却能堂而皇之的长期非法生产经营!
     习主席多次强调:“环境是生存之本,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心,坚决打响蓝天保卫战!”然而上述三家黑窝点却公然违背中央政令,以牺牲当地环境资源为代价,俨然成为当地百姓眼中污染环境的“害群之马”!
鉴于上述实情,希望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能引起高度重视,对于长期造成环境污染的黑窝点,要坚决重拳出击,尽快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真正还当地居民一个安心、舒适的生活环境。对此非法排污黑窝点,媒体表示将持续给予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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