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山体滑坡安全事故 谭建强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24-08-14 13:24:49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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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非正常的事故处理,让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基隆公司”)的谭建强蒙冤受罪。

     2017年5月16日11时许,基隆公司采矿区5#拐点附近发生一起山体滑坡事故,造成黄某死亡。

     5月16日16时20分左右,恩平市安监局接到市110指挥中心电话关于该事故的报告后,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健宁同志带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同志迅速赶赴事故单位,深入了解核实,并会同那吉镇政府、公安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开展事故初步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的原因分析和危险性评估。

      5月17日,广东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会同江门市安监局对基隆公司“5·16”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和原因分析,要求江门市安委办对基隆公司“5·16”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挂牌督办。5月18日,恩平市成立了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5·16”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月14~15日,基隆公司白马坑矿区及其周边连降大雨,16日早上天气转晴。当天上午8时,基隆公司安排全体采矿工、打炮工、钩机操作工进行种树复绿。8时30分左右,工人们到达指定地点等候树苗。树苗送到后,工人们便上山种树。10时20分左右,潜孔钻机操作工黄某知道炮机有故障,出于对正常采矿作业的考虑,便请示管理员曾某去维修炮机。曾同意后,黄去维修炮机。中午11时许,黄在驾驶炮机回维修平台途中,恰遇山体滑坡。这时,管理人员谭某刚好在事故现场附近,发现矿区5#拐点附近山体滑坡,于是,他一边跑一边大声呼叫“塌方啦!”。但炮机司机没有及时反应,滑坡的山体土方瞬间将炮机和黄某埋没。因黄某伤情严重,经救治无效死亡。后经市公安局刑侦法医尸检鉴定,黄某为窒息死亡。

      基隆公司白马坑矿区矿区地质条件复杂,矿产表层为强风化陶瓷土,且矿区地质高差较大,历史上曾被八个老板分点开采,乱采乱掘现象严重,需要不断的排除险情。且 “矿区一带在14-15日连续两天连降暴雨,而矿区边坡没有植被覆盖,土质疏松,吸水性强,负荷加重。在降雨停止时,山体土壤收缩,土质结构发生断裂变化而发生山体滑坡”。故,地质条件复杂加上连日暴雨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发当天基隆公司没有安排死者黄成基驾驶炮机回场维修,黄成基在私下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后前往驾驶炮机,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作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安监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当天基隆公司安排全体采矿工、打炮工、钩机操作工进行种树复绿,炮机操作工黄成基知道炮机有故障、在仅请示现场管理员曾健峰后去维修炮机,并在驾驶炮机回维修平台途中遭遇山体滑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矿区一带14-15日连续两天连降暴雨以及炮机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作业,间接原因才是企业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护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黄成基的意外死亡并非企业管理直接原因导致。

      在事故发生前,基隆公司进行的修建平台、降低坡度、以使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工作,多次被恩平市自然资源局叫停,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条件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乱作为,不应当追究谭建强的刑事责任。

       证据材料证实,白马坑矿场在上世纪80年代即有人开采,基隆公司在2008年左右整合其他经营者开采的矿区时,普遍存在乱掘现象,整个矿区的安全环境不容乐观,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消除隐患,包括修建平台、降低坡度、清除余泥等工作,因谭建强在2011年至2015年间被错误拘押并判刑,导致相关工作停滞不前。

       而在2015年调整采矿范围后,基隆公司委托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8万吨陶瓷土露天开采项目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该设计对边坡稳定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采取降低坡面坡度、做好新旧台阶衔接等工作。

      何况,该设计于2015年12月做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基隆公司即着手按照该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进行基建工作,包括修建层级、降低坡度、修整道路,以便白马坑矿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但这一施工过程中多次被恩平市国土局叫停。

      根据恩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恩平市那吉镇白马坑矿场查处监管情况的说明》记载,在发现基隆公司修建平台、降低坡度、排除隐患后,该局将该行为视为越界作业,该局在2016年以后“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有关行为,退回矿区范围内”,并在2017年3月14日对基隆公司予以矿产行政处罚,对越界作业行为罚款4万元,基隆公司被迫停止了相关作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最终导致发生了“5.16”事故,这一责任不应当由基隆公司承担。

      “5.16”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认定:谭建强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就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罚。

      然而,时隔近四年后,相关部门却再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谭建强的刑事责任。

      “意在强化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的影响,缺乏刑事处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律师称,恩平市成立了 “5.16”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对事故的成因进行了调查,并就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负的责任及责任大小进行了定性,对基隆公司和谭建强等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明确的是,工作组并没有认为谭建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时隔近四年以后,“检察机关推翻 ‘5.16’事故调查工作组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的认定,并非事后取得了谭建强或基隆公司应当刑事责任的证据,而是在于强化基隆公司及谭建强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的作用,不具有刑事处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上述律师称。

      该律师分析,基隆公司修建平台、降低坡度、消除隐患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而在恩平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修建平台、降低坡度、消除隐患的相关行为后,因隐患未被消除而导致人员意外伤亡,又以此追究谭建强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同一案件中指控当事人互为对立不能同时成立的两个罪名,也是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

      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理上分析,谭建强也不构成本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在5.16事故发生后,恩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恩平市基隆矿业有限公司“5.16”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对事故原因和基隆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基隆公司谭建强、梁金存、陈国亮、曾健峰、谭国政、谭尚和以及行政监督管部门的周荣壮股长、郑飞鹏股长、吴春普副镇长、梁广财局长等进行了调查询问,接受询问者在问及是否基隆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事项时,均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事实上,基隆公司及谭建强一直按照监管单位的要求对矿区进行开发与治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基隆公司及谭建强对于有关单位提出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另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

      更重要的是,基隆公司及谭建强并不能预见到本次事故的发生,且没有隐瞒任何可能存在的危险。调查组称,本次事故发生的两个直接原因一是矿区地质条件复杂,二是“5.16”矿难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可见,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应对谭建强进行刑事追责。

     事故发生后,基隆公司和谭建强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调查组称,事故发生后,谭建强要求尽快将伤者挖出来和做人工呼吸,并打电话求救援,“使本次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何况本案,谭建强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不应处罚。

       综上所述,经过事故调查和处理部门的认定,黄成基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矿区一带连降大雨及黄成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作业。同时,基隆公司安排员工植树复绿工作与黄成基的意外死亡没有必然联系,事故发生后谭建强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谭建强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所以,在恩平市政府联合各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已经确定事故性质和发生原因、已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的情况下,不应当在时隔近四年后再以此追究谭建强刑事责任。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