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6日电 记者 王峰 2021年4月29日,湖南省益阳市农民欧阳跃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14年前的2007年,被告人欧阳跃华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样一个被判处缓刑的故意伤害案,欧阳跃华及其妻子多年来一直申诉,经原审法院再审终获无罪,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湖南益阳:一再审案引关注,14年后终获无罪!
宋才发教授点评:小案件,大精神
判决12年后刑案获再审
欧阳跃华是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泥埠村村民。2007年3月14日,欧阳跃华的妻子徐兆娥与会龙山街道办事处一位工作人员温某产生纠纷,欧阳跃华非常气愤,并于当日下午4时许,手持一把杀猪刀朝温某砍去,温某用右手去挡,其右前臂被砍伤。经法医学鉴定,温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偏重)。8月31日,欧阳跃华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14日被逮捕,10月10日被警方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赫山区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赫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欧阳跃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欧阳跃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判处欧阳跃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的判决。“公诉人没出庭。整个庭审,也就几分钟时间。”欧阳跃华的妻子徐兆娥说。
一审判决后欧阳跃华没有上诉。2019年8月12日,欧阳跃华以原审判决认定有罪证据不足为由,向赫山区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当年10月12日,赫山区法院做出再审决定。至此,这起2007年发生的故意伤害案,进入再审程序,让欧阳跃华一家人看到了希望。
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罪证据
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赫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和重审,两次开庭认定的事实是,原审认定欧阳跃华用杀猪刀砍了被害人一刀致伤被害人以及欧阳跃华系被抓获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事实清楚。
但是两次审判针对该案重要证据——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真实有效,却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再审一审认为,该法医学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裁定维持原有罪判决;
再审重审认为,作为该法医学鉴定检材的鉴定手术记录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且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原审定罪证据,故撤销本院原审有罪判决,宣告欧阳跃华无罪。
这份鉴定手术记录,来源于A医院。
2019年11月28日、2020年3月20日,赫山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再审审理认为:从法医学鉴定书内容来看,鉴定人查阅被害人的病历资料后,测查其伤口长度并结合部分功能丧失的状况,作出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偏重)的鉴定结论合乎事实和法理。被害人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能够佐证被害人伤情为轻伤(偏重)的事实。因此,鉴定结论真实、有效。
本案原审过程中,欧阳跃华被公安机关告知鉴定结论后,在庭审中对用杀猪刀致伤被害人供认不讳,也未对法医学鉴定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未能收集凶器、血衣或者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法医学鉴定书未附被害人伤情照片,但公安机关已对此做出合理说明,上述证据的缺失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2020年6月15日,赫山区法院作出再审刑事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本院原审判决。
欧阳跃华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9日,益阳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赫山区法院申请延期3个月后,2021年2月4日,依法另行组成以副院长吴林波(承办人)为审判长、熊丽霞为审判员、徐凯为人民陪审员、成员包括法官助理吴乔淞、书记员杨雅青在内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庭审直播。
再审重审中,公诉方和辩护方争议的焦点是,2007年4月5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所依据的检材——鉴定手术记录——是否合法?能否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法医学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原审定罪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鉴定手术记录与再审中从A医院调取的存档手术记录,虽然内容上有差别,但两份手术记录都记载了被害人伤及神经、血管、肌腱,鉴定手术记录只是在伤及神经、血管、肌腱的数量和损伤状态上记录的更为详细,故两份手术记录无实质性差别。全案证据形成锁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刘高律师(右)和徐兆娥(左)在法庭上
欧阳跃华的辩护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刘高律师——为欧阳跃华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原审重要的证据——法医学鉴定书——不能作为定罪证据,并指出该鉴定存在的具体问题:
首先,鉴定手术记录不真实。
再审中法院调取的温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在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显示,温某伤情为伸肌部分断裂、血运可,没有记录血管断裂,案发当日17时30分进行清创缝合手术,三测单记载温某当日23时外出。而在A医院病历记载是,案发当日温某到A医院门诊,医生接诊的时间为18时52分,从益阳市中心医院到A医院行程80余公里,“温某不可能分身有术”。
其次,A医院病历资料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长沙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徐兆娥的投诉后经过调查出具的处理情况回复证实,A医院存档病历中,没有鉴定手术记录,该记录中作为手术者卢某某助手的高某,在接受执法局调查时也承认,存档手术记录上手术医师的签名为其代签,高某当时也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质,同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高某也承认,鉴定手术记录上的他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原审法医学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手术记录上的手术记录人、手术者签名均为冒签,且该手术记录来源不明。实际上,鉴定手术记录和存档手术记录上,均没有手术医师卢某某本人签名。
再次,鉴定程序违法。A医院手术记录显示,温某伤口长度为8公分,但法医学鉴定书记录为17.5公分,手术过程中不可能将伤口扩大一倍以上,该鉴定书没有依据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记录被害人的正面免冠照片和伤口照片,导致无法确认伤口实际长度。
鉴定结论违法,再审改判无罪
针对252号法医学鉴定结论,赫山区法院再审重审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鉴定手术记录。手术记录者“高某”的签名是他人冒签,手术者卢某某也不能确认该份手术记录上“卢某某”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鉴定手术记录经长沙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调查没有发现该份手术记录的原件,也无法确认是何人制作并对外出具。鉴定手术记录不仅与存档手术记录记载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别,而且存档手术记录的手术者卢某某的签名也是由手术记录者高某代替。故鉴定手术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得到手术医师的签名确认且来源不明。
其次,益阳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没有关于被害人温某有右桡动脉、静脉断裂伤情的记载,且益阳市中心医院已就被害人温某的伤情进行了清创缝合、伸肌缝合并确认被害人温某病情较稳定。鉴定结论依据的手术记录显示,被害人温某在经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在A医院的手术中发现有“右桡动、静脉、神经于前臂外侧中断斜形断裂”的伤情,该伤情与益阳市中心医院的记录明显不相符,鉴于手术记录的来源不明,鉴定手术记录的真实性存疑。
再次,根据2006年2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鉴定文书中应当由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鉴定结论未按该规定附有被害人温某的正面免冠照片及其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鉴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作为252号法医学鉴定检材的A医院的手术记录(也即鉴定手术记录)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且该鉴定程序违法,252号法医学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原审定罪的证据。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欧阳跃华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赫山区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欧阳跃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欧阳跃华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赫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撤销该院原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跃华无罪。
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再审重审判决生效。
原审被害人:对再审不服,但又没办法
温某作为原审被害人,对再审判决表示不服,“但又没办法,因为法院不懂法”,温某接受笔者访谈时如是说。温某说,欧阳跃华有用杀猪刀砍我是事实,我被砍伤也是事实,我的伤恢复的怎样样和判决结果应该不存在联系,不能因为我的伤恢复了百分之七八十就因此判他无罪吧。“至于那个手术记录,不是我改和我要改的,不是我把证据搞得不匹配的”,温某说,“我从来没想要把欧阳跃华判个什么刑、判个什么罪,如果我想要把他怎么样的话,当初就不会跟他和解、判他缓刑”。
针对徐兆娥投诉温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问题,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书面回复,经过调查取证、专家讨论,该鉴定委员以鉴定结论依据的病历资料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为由,撤销了温某七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谈到七级伤残评定被撤销的问题,温某表示,他在执行公务时受到欧阳跃华的伤害,“我因公负伤,想搞个公伤和公伤补助。评的那个七级伤残,构不成公伤,当时搞那个七级伤残就是一张废纸,我没享受到一分钱的待遇”。对于再审结果,温某表示“没必要纠结”:“政府觉得怎么判就怎么判,就觉得这个法律太可笑了,法院不懂法。”
徐兆娥:鉴定手术记录,到底哪来的?
针对那份鉴定手术记录,徐兆娥一直有一个大大的疑问:“法医鉴定依据鉴定手术记录做出轻伤结论,经有关部门调查和法院再审,没有发现这个鉴定手术记录的原件,也无法确认是何人制作并对外出具的,鉴定手术记录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为此,再审判决我丈夫欧阳跃华无罪。但是,到到现在为止,我一直想不明白,A医院这份鉴定手术记录——到底是从哪里来的?谁制作的?谁对外出具的?签名是谁冒签的?公章是谁盖的?谁让盖的公章?这些问题,总的有个结论吧?总得有人对此负责吧?”
徐兆娥表示,关于鉴定手术记录问题,她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希望上级能够重视并能查清事实真相,“给我们一个说法”。
刘高律师:得到一份无罪宣告有多难?
欧阳跃华案件终于在2021年的劳动节前拿到了进入再审之后的第三份判决,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宣告撤销原判,欧阳跃华无罪。
拿到判决的时候,欧阳跃华的妻子——也是他辩护人的徐兆娥喜极而泣,因为这时候,她已经在伸冤的路上奔波了整整6年。
欧阳跃华的辩护人刘高律师介入这个案件也已经快一年。刘高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高律师的介入,让欧阳跃华案件“峰回路转”——他为欧阳跃华做了无罪辩护。
欧阳跃华的有罪判决是2007年年底做出的,在徐兆娥持续不断喊冤近4年后,赫山区法院于2019年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判决生效11年后能够进入再审,本身已经是异常艰难的事情。按照通常理解,这本身已经足以说案件存在严重问题,要不然法院不会在十多年后再来“翻老账”。然而,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法院认为之前那些严重问题不过是瑕疵,不足以改变定性。尤其是,这个结果还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的。上诉固然可以,但如果没有根本性突破,要想改判无罪几无可能。
刘高律师
在案件无罪辩护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又是如何破解这些问题的?刘高律师接受了笔者访问——
问:你介入案件后,是如何找到突破口的?
答:我是在这个案件改判无罪几乎没有可能的时候介入的。我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其中的突破口是,作为法医鉴定依据的那份病历——也就是鉴定手术记录中的签名,跟其他病历上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文书鉴定方面的知识告诉我,这个鉴定手术记录极有可能是伪造的。
问:你是采取什么样的方法破解这个问题的?
答:我做出了两个决定,一个是在上诉后马上向益阳市中院提出对其签名进行鉴定的申请;另一个是到卫计委投诉医生高某涉嫌伪造病历。
问:你的这两个决定在实施过程中顺利吗?
答:给益阳市中院的鉴定申请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非常重视,还单独就这个问题召集我们到法庭进行谈话。
到卫计委投诉却不顺利,在市和区之间来回沟通了几次才最终受理了投诉。
从程序上说,二审时进行鉴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最终,益阳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我们继续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出调取益阳市中心医院和A医院原始存档病历的申请。这时候,区卫计委也做出了投诉回复,称经询问当事人,确认那份鉴定手术记录上的签名确实是假的。至此,法医鉴定所依据的检材都被抽掉了。
问:公诉机关对这份鉴定手术记录持怎样的态度?
答:区卫计委这份回复提交后,赫山区检察院主动约我们进行沟通,称原来的法医鉴定只是存在瑕疵,基本结论是正确的。
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唇枪舌战,异常激烈。检察院态度强硬,我们据理力争。
庭后,我提交了5000多字的辩护词,逐条驳斥检察院的指控逻辑。就伤害类案件伤情鉴定的程序性问题,又专门检索案例提交给法官。
终于,3个月后的4月29日,我们拿到了无罪判决。
徐兆娥(右二)给刘高律师(左二)送锦旗
问:对于这样一个小案件,却也历经波折,最终原审被告人无罪,你作为辩护律师,有什么样的感受?
答:判决书上不过是简单的“欧阳跃华无罪”6个字,但为了这6个字,单就程序方面说,经历了进入再审、裁定维持、提起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无罪5个环节,两级法院先后出具了4份裁判文书。为了这6个字,我奔波往返益阳10多次,当事人的妻子徐兆娥则往返长沙数十次,背后艰辛难以细说。
所以说,“无罪”二字,重如千钧!
但是,谁不希望自己清清白白?谁愿意蒙受不白之冤呢?所以,哪怕前路崎岖,艰辛备至,也依然值得前往,值得尽一切努力追求。作为律师而言,能以自己的知识与经验,打开通往无罪之门,可无憾矣!
中央民族大学宋才发教授点评:“小案件,大精神”
这起看似不起眼的故意伤害案,引起宋才发教授的高度关注。宋才发为中央民族大学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这起案件为什么能够引起法学专家宋才发教授的关注?
宋才发教授就此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起刑案不像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杀人案那么具有轰动效应,是一起非常小的案件——故意伤害案。就全国而言,像这样构成轻伤的案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更何况这是一起被判处缓刑的故意伤害案件。尽管如此,宋才发教授仍然注意到此案。他关注这么小的一个案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一起被判了缓刑的轻伤害案件,很多人会认为又没进监狱,作为一个农民啥也不耽误,也折腾不起,算了吧、放弃吧。但作为农民身份的被告人欧阳跃华及其妻子没有放弃,也“没有算了吧”。十多年来一直在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申诉——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有权利就要行使,当然,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权利的消极方式。
第二,原审赫山区法院向欧阳跃华夫妇敞开了大门,让他们感受到了司法公平与正义,不仅让这起小案件走进再审程序这道大门,而且还彻底纠正了这起错案。赫山区法院“刀刃向内”的做法,不管案件大小,只要存在问题,就敢于纠错、勇于纠错,“自己的刀能削自己的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尽管欧阳跃华在原审法庭上认罪且态度较好,也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但是,原审法院最后还是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欧阳跃华无罪。案件进展的结果证明,不是说被告人认罪认罚就一定有罪,而是靠全案的“证据链”来证实被告人是否有罪,即所谓罪刑法定之刑法原则。在本案中,定罪的重要证据法医学鉴定结论本身存疑,只要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本着“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宣判无罪,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案件不管大小,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如果全国所有基层法院,都能够像湖南省益阳市中院及赫山区法院一样,敢于纠错,勇于纠错,对法治负责,对历史负责,对百姓来说,可谓之大幸事。(文/盛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