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鉴定何时休 期向法院申正义

2024-10-30 10:2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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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实名举报;我长春市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鉴定申请人”)分包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吉 24 民终1427号,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延边中院”)全智光担任主审法官。该案委托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称“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在该案鉴定过程中,表现出缺乏职业操守、鉴定水准低下、公然肢解分包合同对工程内容约定;曲解割裂专利工艺设备在施工图中的地位和范围,致使鉴定报告正式稿内容粗劣,错误迭出。先后出具三个不同版本一个征求意见稿、一个造价鉴定报告、一个征询意见稿的鉴定内容,充斥大量“以鉴代审”、“量身定做”、“偷梁换柱”的内容。令人不能容忍的是,面对上述不能自圆其说的错误,鉴定机构有恃无恐,无视我方对其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错误的质疑让三版鉴定内容越来越离谱而作为本案承办法官全智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特别是在鉴定报告出台前后的种种行为,让我方越来越忧虑担心其难以公正承办本案的心理压力与日俱增。

现将主要事实陈述如下,公之于众,请广大网友尤其是业内法律、建工专业资深人士予以评判,鉴定报告应否作废;鉴定机构应否更换;坚持让鉴定机构继续乱作为的主审法官应否回避?

一、该案鉴定程序、鉴定过程、鉴定内容等方面涉嫌违法违规

2023 年10 月10 日,全智光法官在二审第一次开庭确定通过工程造价鉴定解决双方争议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2020)202 号)》,致使本案自造价鉴定启动后便出现一系列问题:

  • 鉴定的启动存在瑕疵。2023 年10月10日二审第一次开庭确定本案启动司法鉴定。延边中院组织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的时间是2024 年1 月31 日,此时距开庭确定启动司法鉴定已经过去 110 天!鉴定机构2024 年4月12日通知我方参加现场踏勘,此时距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又拖延 70 天时间这中间究竟因为什么原因耽搁了如此长的时间,相信打过类似官司的朋友们一定心知肚明。
  • 对鉴定机构监管存在缺失。司法鉴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做出的。全法官对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资质不适格的问题,没有尽到审慎的责任。确定鉴定机构后,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鉴定机构加强正向沟通,及时予以指引、审查和监督,对本案鉴定报告出现大量“以鉴代审”等错误内容负有重要责任。
  • 确定检材存在问题。鉴定机构敢于越俎代庖代替法院对检材进行确定,是全法官疏于管理、甚至放任自流造成的,由此使得鉴定机构背离了中立、公平、公正的执业要求
  • 现场勘查过程存在问题。现场踏勘期间,全智光法官人在现场却没有及时制止鉴定申请人一恒公司现场随意指认“已完工程量”,等于默认鉴定机构采用鉴定申请人指认的施工范围作为鉴定依据,直接无视庆中公司对现场勘查记录的异议
  • 鉴定机构擅自变更鉴定范围、鉴定计费标准问题。将相当数量的甲供设备鉴定为乙采、将普通灭火器鉴定出“天价”、将获国家发明专利的成套工艺设备的安装费鉴定出“白菜价”、配合鉴定申请人造假,将厂区由土建单位施工的各类阀门井也一并计入鉴定申请人的施工范围、甚至将专利工艺设备制安以“因施工方未安装,故未计入”为由,将专利工艺设备直接从全案预算总价(及施工图)中剔除。对此类直接影响鉴定报告质量的问题,全法官没有进行审查干预。
  • 鉴定机构选择计价方式的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判例确认,对固定价合同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需要鉴定机构按同一定额标准、以全部工程预算总价与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比值作为折算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固定总价。但本案中,对鉴定机构严重肢解施工图的造假行为,全法官却听之任之,从未进行纠正。
  • 鉴定机构对取费项目的不当记取存在问题。它直接影响了工程量比值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如此鉴定不但达不到实现“止争息诉”的鉴定目的,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鸿沟。
  • 鉴定机构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及计价错误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从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开始,鉴定内容就存在“以鉴代审”、为申请人“量身定做”等原则错误问题从第二版到第三版不但没有纠正,反而步步加码:到第三版时,同样的鉴定项目,其预算价格竟然比第二版平均上浮了15%都不止!如此鉴定,怎能作为证据采信,又怎能实现“止争息诉”的鉴定目的?

二、鉴定人资质不够,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报告不专业,但全法官仍偏袒鉴定机构

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违反了住建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内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由不具备资质的鉴定人作出,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规定。鉴定报告的主鉴定人其执业资格只是一名造价员,并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必须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

二是,鉴定机构违反了“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报告,对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只简单罗列申请人的主张,报告未对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专业意见即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供选择性意见,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规定,但全法官仍坚持让鉴定机构再出“第三稿”。

三是,鉴定机构无视最高法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定价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时、对未完工程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方法:如“比例折算法、比值下浮法”等规范性鉴定方法,在不同版本中为了鉴定申请人的利益“量身定做”。全法官在我方多次提出质疑后仍未督促其进行纠正。

四是,鉴定机构违反“鉴定人承诺书”的规定,未能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举报人相信,鉴定机构在征求意见稿发出前泄露鉴定信息,使鉴定申请人得以抢先在我方收到“征求意见稿”(5月13日)前向延边中院申请财产保全140余万元。因我方在5月11日收到延边中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我方有理由认为,要不是鉴定机构向鉴定申请人提前泄露工程量鉴定结果,鉴定申请人绝不会“有底气”突然申请财产保全。

五是,2024 8 26 日第二次开庭后,我方当庭提出鉴定人资质不适格,因此鉴定人员不具备参加开庭接受问询的资格。全法官提出休庭10分钟,称打电话请示吉林高院。但休庭结束后全法官仍坚持开庭并让其可以回答我方的置疑。至于是否打电话请示吉林高院,直至庭审结束后也未见下文。

三、鉴定报告内容无法作为证据采信,但全法官仍坚持不予更换鉴定机构。

相关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出具不明确的意见,不能据以认定待证事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时,主审法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四)项的规定,当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时,可以重新进行鉴定。但全法官却在我方多次提出申请后,坚持不同意更换鉴定机构。

首先,“征求意见稿”出来后,我方发现其中有非常多的原则性错误,随即赶赴延边中院与全法官当面进行沟通。全法官当场承诺“先开庭质证,后出鉴定报告正式稿”。但全法官并没有按照“承诺”先行组织质证,反而很快同意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报告。2024年7月29日我方收到正式鉴定报告,7 月30 日马上又收到延边中院开庭传票,时间衔接上不可谓不紧凑,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其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结论存在重大问题我方遂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趁机漫天要价从长春到延吉出庭,往返动车费用只有215元,但鉴定机构竟要求我方支付“天价”出庭费4000元。我方提出按最高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全法官不但不同意反而帮助鉴定机构做我方的思想工作

再次,8月26日二审第二次开庭后,根据我方对鉴定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证书、专业能力、执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范围等当庭质询的结果,庭后我方即向延边中院发文申请更换鉴定机构,全法官依然不予回应。

  • 第二次开庭50天后,我方第三次收到法院转来的“征询意见稿”。第三稿内容经过庆中公司组织专家审核,基本上“换汤不换药”。包括与正式鉴定报告在内的前两版中的错误内容均依然存在。甚至“征询意见稿”为了继续“量身定做”的需要,大幅度提高了鉴定取费标准。据不完全统计平均上浮了15%及以上。
  • 既然庭审已经查明,鉴定人资质和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已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了更换鉴定机构的条件但全法官在庆中公司多次要求下,就是不同意更换鉴定机构。个中原因,恐怕只有天知道了。

最后,举报人在此呼吁,民事诉讼中因采纳虚假证据或“以鉴代审”,作为司法鉴定报

告依据,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严重侵害了我方作为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及涉案人员应当给予严厉惩罚。本次司法鉴定结果已经证明,既然正式报告完全达不到委托鉴定的目的,则更换鉴定机构势在必行。为了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部门提前介入,重视我们的举报线索,立即制止已经让本案走在错判路上的势头,让涉事法官回避本案。让我等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举报人:姜英斌

 

                                                2024年10月23日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