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司法机关、各级新闻媒体:
我叫葛生高,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4196304174310.电话:15167916902.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南上湖社区泗塘28号。系辽宁省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兰凌公司)、葫芦岛市建昌县兰剑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兰剑公司)股东。
【图注:实名举报人葛生高】
被举报人、余建平,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19196810250418.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镇下余行政村。系兰凌公司、兰剑公司,朝阳市新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朝阳市兰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市兰鑫、葫芦岛市兰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被举报人、阚庆辉,男,1966年出生,原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现任朝阳市公安局高级警长、朝阳市公安局督导组副组长。
被举报人、王献武,男,已退休,原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
被举报人、宋力勇,男,现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
举报事实与理由
一、2007-2011年间,阚庆辉于朝阳市经侦支队时任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余建平掩盖犯罪事实,对于举报人等5人的控诉不予受理,甚至指挥下属对举报人滥用私刑,虽然举报人已经申请国家赔偿,但阚庆辉仍然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仍然任职朝阳市公安局高级警长、朝阳市市政府督查组副组长。
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11月16日,因15日兰凌公司在朝阳燕都宾馆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包括举报人要求查阅二公司的财务账簿遭余建平强烈反对,其不惜动用武力手段指使他人对带头要求其出具财务账簿的股东章树荣等人进行殴打致伤,举报人等9名股东联名向朝阳市经侦支队时任支队长阚庆辉递交了余建平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书,受理但未查。
2、2010年8月、10月,举报人等5名股东先后两次向阚庆辉支队长递交控告书,又未查,同上次一样,也不出具受案回执。
3、同年11月,举报人上访至辽宁省信访局,向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在省总队指令下,朝阳市经侦支队阚庆辉支队长才指派王献武大队长、宋力勇等人进行初查。但是在举报人提供众多犯罪线索,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王献武却说查不到。
2011年1月底,在朝阳市经侦支队案件说明会上,王献武、宋力勇明知余建平已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这是余建平向公司的借款”。对此,举报人认为余建平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立案追诉。与王献武产生辩论,然而,王献武大队长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4、2010年11月,在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令朝阳市经侦支队初查时,阚庆辉支队长就已签字受理以“合同诈骗”的罪名抓捕举报人(2008年6月6日以举报人在浙江省东阳市法院民事判决的案子)。2011年3月,朝阳市经侦支队正式立案,5月31日举报人在内蒙古赤峰市取证途中被抓获并关押32天。期间,刘姓副大队长威胁、恐吓举报人后指使犯人(七、八个)对举报人暴打,将举报人打得眼睛下乌黑发肿,口腔流血,全身伤痛。
综上,阚庆辉支队长作为朝阳地区打击经济犯罪的领导,却与被举报人相互勾结,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用来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纵容违法犯罪,为余建平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无视党纪国法,性质恶劣。但至今未获悉其因为本案被调查或者处罚的信息,使得举报人对于朝阳市的法治环境失望。
5、2016年在公安部的指令下,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二次对余建平涉嫌侵占、挪用资金、偷逃税等再进行侦查,但是负责本案的大队长是宋力勇,其曾在2010年与时任大队长王献武一起侦办过本案,2011年又与王献武参与抓捕、审讯、关押举报人。
2020年5月,宋力勇与林姓警官到浙江省东阳市调查中,宋力勇将余建平伪造的(2007年12月10日)兰剑、兰凌、兰鑫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葛天高(本人兄长,兰剑公司股东)签名,因当时没多细思签了字,在举报人说明了事实真相后,葛天高书写了一封信,表示要撒销该签名。同月,宋力勇二人去云南调查时,同样要方晓俊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遭方晓俊拒绝。方晓俊说:“我没有参加过这次股东会,你这么能让我签字?”
余建平之所以伪造这份股东会决议,是为了逃避侵占、挪用资金罪不受法律追责,以非法变成合法。
宋力勇利用职务便利,为余建平违法犯罪行为掩盖犯罪事实。
在朝阳市经侦支队支队长阚庆辉等人的庇护下,余建平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涉及兰凌、兰剑二公司,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二、余建平涉及侵占、挪用资金、偷税漏税、行贿、强迫交易、涉恶势力等重大犯罪的行为,举报人多次向朝阳市公安局、税务稽查部门举报,并要求实质侦查,可是朝阳市公安局一直未正式立案,甚至对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核实、不处理,案件一直悬空。税务部门一直推脱在查,没有给予明确结论。
(一)余建平利用兰凌公司、兰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1、被举报人余建平在2006年3月31日、4月17日,从兰凌公司开设在朝阳市建设银行账户上400万元用于其夫妻俩与伍小清(挂名)注册登记朝阳市兰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
2、被举报人余建平在2004年7月30日以虚构购买材料名义从兰凌公司账户上60万元汇入其岳父余忠勇开户的“浙江省兰溪市上华建筑五金材料商店”。
3、被举报人余建平在2006年12月25日,从建昌兰剑公司开设在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建昌支行的账户上汇入其岳父余忠勇账户150万元。
对此,王献武、宋力勇均隐瞒了事实真相。
6、2010年5月29日,余建平用兰剑公司的承包款用于支付其个人收购方晓俊股东持有兰剑公司的股权138.5万元。
兰剑公司承包人赵庆富给付方晓俊承兑汇票455800元,赵庆富出具方晓俊欠条一份,2016年经浙江省兰溪市法院调解后结案,方晓俊出具收条一份。
7、2004年4月9日至9月30日,内蒙古赤峰市英金河水泥有限公司向兰凌公司购买熟料152万余元,余建平向该公司董事长赵维中言明要求汇入其妻余少兵、洪龙(财务主管)个人账户上,并称将用此款购买宝马轿车等用途。后余建平未按承诺开具增值发票,为此,赵维中与余建平发生争执,余建平仍拒绝开票。
8、2008年1月,余建平以兰凌公司名义投资入伙其夫妻俩(伍小清挂名)注册的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20万元,用兰凌公司资金2000万元购买南票一长达数公里的矿山山脉。
9、经朝阳市经侦支队查实,时至2021年8月兰鑫房地产公司还占用兰凌公司资金1500万元。
10、兰剑公司:
(1)2007至2012年承包费收入近4000万元。
(2)2012年建昌县政府与兰剑公司余建平达成给付搬迁费、补偿款1.8亿元,(已支付兰剑公司1.5亿元左右)。
(3)新老厂拆除机器设备变卖款数千万元。
以上共计约2.5亿元,均被余建平侵占、挪用于其夫妻俩开设的公司。
(二)余建平为了逃避其侵占、挪用资金而受到法律惩罚,指使他人伪造《兰剑、兰凌、兰鑫公司股东会决议》、《朝阳兰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许毅群、徐新海、赵云富、曹建平、方晓俊、吕建中、戴云妹、葛生高,转让其股份的决议》冒用股东签名。
《兰剑、兰凌、兰鑫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第四项:“以上三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在不侵犯某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资金方面可以相互拆借”。
第五项:“以上三公司为方便生产正常运行,可以设立个人账户”。
《公司法》第172条明确规定:“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余建平以伪造的且违背法律法规的股东会决议,这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股东会决议却被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可了。
在这二份决议中,没有注明股东会召开地点。经举报人要求,经办负责人宋力勇大队长询问了余建平2007年12月10日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在哪里,余建平答复“忘记了”。
关于如何证明这二份股东会决议是余建平伪造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这份《兰剑、兰凌、兰鑫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什么时隔十多年后才出现?为什么在2011年1月时余建平没有出示这二份股东会决议?因为余建平在2006年3月31日、4月17日用兰凌公司资金400万元注册登记其夫妻俩和伍小倩(挂名)的朝阳兰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举报人与侦办负责人王献武对余建平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问题上发生争论,王献武说:“这是余建平向兰凌公司借款”。举报人认为在股东不知情下,用公司资金注册登记其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属于赢利为目的的,应以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
对于2007年12月10日是否签订过这二份股东会决议,查办负责人宋力勇大队长心里十分清楚,他参与办理2010年举报人控告余建平涉嫌侵占、挪用资金案,也参与过该支队在2011年5月,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抓捕、审讯、关押举报人的案子。
造的另一份《朝阳兰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许毅群……葛生高,转让其股份的协议》,因为余建平伪造举报人签名将举报人持有的兰凌公司55万元股权转让给其本人(余建平)。
这55万元的转让款是由余建平代替举报人支付欠朱大明63万元的借款(之前已还10万元)。
然而,2010年12月,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阚庆辉支队长受理了朱大明的报案。将举报人与朱大明经济纠纷且已经浙江东阳民事判决的案子(2008年6月6日),在辽宁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将举报人关押32天。
如果2007年12月10日这一天,举报人召开过股东大会,在这两份股东会上签过字,仅时隔三年的时间,难道举报人、朱大明、余建平都健忘了?
如果这二份股东会决议是真实的,那么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更无理由抓捕关押举报人,因为另一份股东会中举报人已将兰凌公司股权50万元转让给余建平,此转让款50万元由余建平代替举报人支付偿还朱大明的借款。
建房。中午在横店“中国银行”办理了一笔存款业务。中国银行存款凭条上举报人签字证明。
有召开过股东大会的书证证明。
然而经朝阳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我股东本人所写。随后时隔四天,朝阳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
此举让举报人十分惊讶,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
法院判决的案子有一审、二审,还有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如果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然而,朝阳市公安局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可以一锤定音?朝阳市公安局凭什么理由剥夺举报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
举报人多次要求朝阳市公安局送国家权威性的鉴定机构作重新鉴定,至今未果。
附《兰剑、兰凌、兰鑫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
附《朝阳市公安局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一份。
(三)余建平行贿的犯罪事实
早在2003年起,余建平借逢年过节之机用兰凌公司的钱物装入信封内,指使其妻姐余少君和高管董玉琴(女)向朝阳市政府官员送礼,有二次我目睹了余建平安排余少君、董玉琴背上包上门贿赂。2007年12月,余建平为应对九名股东联名举报其涉嫌职务犯罪,用兰凌公司的资金以赞助的名义贿赂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在宋勇案中,余建平为连任朝阳市工商联副主席用柒仟美元贿赂宋勇,因此,在朝阳市余建平根深蒂固,坚如磐石。
(四)余建平利用保护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犯罪事实
余建平多次恐吓并联系公安局对于举报人打击报复,又伪造举报人签名的非法手段,转让了举报人持有的兰凌公司的股权,变更了举报人持有兰剑公司的股东身份。为此,举报人因资金链断裂借款投资成诈骗罪入狱11年。
(五)余建平涉嫌指挥公司逃避税务监管稽查,逃税漏税,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兰凌公司自2003年9月投产以来,年产量由50万吨升至80万吨,产品供不应求,利润非常好,2004至2015年利润3000万元至40000万元乃至更多,水泥每吨价在300元上下,而在朝阳市税务局兰凌公司报表上,每年水泥销售额不到一亿元,而实际水泥销售额应在二亿元以上,偷逃税收特别巨大。
余建平早在2003年投产后就指使财务主管做假账,将公司货款汇入其亲戚、公司高管等10多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存储,同时,以兰凌公司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存储,采取少入账或不入账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收,至今偷税漏税已上亿。
2021年4月21日,举报人到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递交了报案材料,提供了多个私人账户,为此,举报人无数次到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了解调查情况,至今已17个月了还没有答复。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不作为,导致国家损失仍在继续。
举报人出狱二年多来,一直依法依规向市、省、公安部、信访局、中纪委等各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虽然也受到省有关领导的重视,但朝阳市经侦支队至今还未立案,被侵占的财产无法追回,现举报人一无所有,生活非常艰难。
综上,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为了追回公司、个人的合法财产,惩治罪犯,匡扶公平正义。特此提出下列请求:
1、请求司法机关予以督办,对原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现任高级警长、督导组组长阚庆辉为首的余建平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立案彻查。
2、请求司法机关协同相关部门将本案移交由异地(地级市)公安机关侦查。
3、请求司法机关协同相关部门督促国家税务机关迅速查办,依法对兰凌、兰剑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全面审计,积极挽回国家损失。
4、请求各级新闻媒介给予关注报道,舆论监督。
举报人:葛生高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