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时,永胜县人民法院认定,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系防卫过当,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当年案发的院子
2019年11月,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突然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后,丽江中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
2020年4月,华坪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否定了14年前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认为原判认定冷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7年刑期。
2021年3月,冷兰再次被羁押近一年后,丽江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称,检方提出的抗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确实,属抗诉不当,撤销再审判决。冷兰再次恢复自由,回到了家中。重重波折之后,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重新生效。
对这起几经反复的涉正当防卫案件,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表示,类似此类已经判决生效并且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行使再审抗诉权,应当慎之又慎,而不应当侧重于对生效判决当事人加重刑罚;丽江中院的终审裁定,是一次及时止损,也在某种意义上重申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
【案情回顾】
女子水果刀“反杀”丈夫情人
一审被认定防卫过当获缓刑
案发那年,冷兰27岁。冷兰的丈夫刘某平,与另一名女子曾某利有婚外情;为此,夫妻二人时常发生争吵。
永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06年6月23日晚,曾某利在她的租屋内,与刘某平发生了争执。随后,曾某利多次给冷兰打电话,进行挑衅,并要求冷兰“过来领人”。
接到电话时,冷兰正在削水果,她顺手把水果刀带上,开车前往曾某利的租屋。当晚22时40分许,冷兰和曾某利见面后发生争吵,曾某利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冷兰面前晃动菜刀,冷兰立即拿出水果刀,与曾某利对峙。
刘某平劝阻无效,两名女子撕打了起来。后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撕打。判决书内容显示,曾某利再次出来时,冷兰和刘某平发现,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伤。
送往医院后,曾某利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冷兰也因此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原审判决认定冷兰行为系防卫过当
2006年12月5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冷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永胜县人民法院称,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综合冷兰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及被害人插足他人具有合法地位的婚姻家庭、具有重大过错等因素,永胜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
从2006年6月2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同年12月19日被释放,冷兰被羁押了179天。
【再起波澜】
13年后检方抗诉
再审未认定防卫过当改判7年
获缓刑被释放后,冷兰过了13年平静的生活,直到被检方的一纸《刑事抗诉书》打破。
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丽江检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冷兰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方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丽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检方的抗诉理由成立,指令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4月1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7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再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经再审查明,除在案发中心现场院内发现滴落状血迹外,从院内进入的中间厨房也有滴落状血迹,现场有曾某利从厨房拿出的菜刀一把及冷兰携带的水果刀一把。
“曾某利受伤后曾跑到厨房,后又从厨房出来。”再审法院认为,曾某利进入中间厨房一次还是两次、受伤是在去厨房拿菜刀之前还是之后的问题,目击证人刘某平的第一、二次证言与第三、四次证言及冷兰的供述相互矛盾,冷兰与刘某平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
△再审判决书,改判7年
因此,再审法院称,曾某利是先持刀与冷兰发生撕打受伤,还是在撕打受伤后跑回厨房拿菜刀出来后倒在现场,存在疑问,对该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冷兰是否是在曾某利进厨房拿着菜刀冲向自己时用水果刀刺伤对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还称,冷兰接到曾某利电话,在未存在实际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图存在合理怀疑,曾某利受伤后二次进入房间又很快出来的目的、理由存在合理怀疑。综上,冷兰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原审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属认定错误,与之对应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再审应予纠正。”判决书中称。
再审判决作出的一天之前,2020年4月14日,冷兰被执行逮捕。
【重新获释】
终审认定检方“抗诉不当”
“防卫过当”判决仍旧有效
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再审庭审录像内容显示,庭审时,冷兰辩护人曾提出,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证明冷兰行为不是防卫过当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不能因为证据存疑就否认防卫过当。
对此,再审法院称,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是指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但本案中,冷兰故意伤害曾某利的身体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视频截图
对这一判决结果,冷兰及其家属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冷兰在《上诉状》中提出,时隔多年,再次被羁押,已物是人非,“本来该忘记的已经忘记,但突如其来的抗诉、再审、重判……思索再三,我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我是无罪的。”
此前,冷兰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提出,“法院在无法确定曾某利拿刀在前还是受伤在前的前提下,直接否认曾某利的不法侵害、冷兰的防卫行为,属于认定事实及逻辑错误。”王艳涛表示。
近日,这起延当十余年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终于有了终审裁定结果。
红星新闻记者从接近丽江中院的消息人士处获悉,2021年3月11日,丽江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冷兰作出的刑事判决,永胜县人民法院2006年认定冷兰防卫过当的判决仍具有法律效力。
丽江中院《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该院认为,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补充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抗诉,二审期间补侦的证据,尚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丽江中院二审认定检方抗诉不当。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确实,属抗诉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丽江中院称,检方建议该院出面审理并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的二审阅卷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20年3月27日,冷兰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冷兰已经获释,回到了家中,冷兰及其家属目前均不便就该案接受媒体采访。
【案外律师】
检方抗诉应慎之又慎
终审维持“防卫过当”是及时止损
时隔近一年,丽江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防卫过当”仍旧有效。
对此,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丽江中院此次裁定对检方的抗诉“不予支持”,可谓是站稳了法治立场,应予肯定。
在刘长看来,冷兰案涉及到了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既判力问题,一个是人民检察再审抗诉的方向问题。
刘长表示,冷兰案2020年的再审改判,发生在案发14年之后,且是在原判的缓刑早已执行完毕、未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就撤销原判并重新判处冷兰实刑7年,这种“翻烧饼”式的判决,不仅不会提升司法公信力,相反,只会带来民众对于司法“终审不终”的负面印象。
“根据国际通行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当事人就同一行为和罪名不得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护像冷兰这样的当事人,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追诉权。”刘长认为,丽江中院裁定撤销新的实刑的判决,维持原缓刑的判决,是一次及时止损,也在某种意义上重申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
▲冷兰
刘长还说,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权,这本无问题,但是,不同于二审案件的抗诉(上诉抗),类似冷兰案这类已经判决生效并且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行使再审抗诉权(审监抗),不仅应当慎之又慎,而且更应当注重对冤假错案的监督,尤其是对“应当出罪而未出罪”的案件进行监督,而不应当侧重于对生效判决当事人加重刑罚。
“我们注意到,2015年2月,最高检曾就海南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认为当年判决陈满为凶手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了罕见的‘无罪抗诉’,该案最终改判陈满无罪,极大地提升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反映出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抗诉方面的新思路。”刘长认为,而冷兰案的再审抗诉,明显与这一新思路和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期待背道而驰,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判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明显不当。
律师万淼焱则介绍,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只能在控方,“《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了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控方承担,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万淼焱认为,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加重冷兰的刑罚,“系错误理解了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规则。在辩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说明义务,控方却拿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情况下,只能裁判负有证明责任的控方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非相反。所谓‘排除合理怀疑’,辩护律师提出冷兰系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控诉方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来排除冷兰行为的正当性,但据判决书,控方并未回应辩方的质疑。在此前提下,华坪法院仅以原审认定防卫过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推翻,实际上是将证明防卫过当的责任强加给了辩方,与法定举证规则不符。”
万淼焱强调,“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规则,是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规则,对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如认定是否属正当防卫,则不能类推适用。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指出,本案中,冷兰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实体问题引起了公众热议,不过,另一个程序问题同样应引起重视: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是否应该限制,究竟如何限制?
“事实上,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是一种普遍做法。”卢义杰说,试想,当被告人结束刑事诉讼程序之后,仍有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随时落下,其如何安心回归社会?
卢义杰介绍,2018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其第三十条明确了提出再审抗诉的“六个月”时限,即:对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唯二的例外情形,是‘被害人提出申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抗诉’。本案中,2019年检方抗诉时,《指引》已经施行,但从抗诉书及公开报道来看,该案并不存在前述两种情形。那么,检察机关在时隔13年后,将已恢复平静生活的冷兰重新拽入司法程序,法律依据确实难谈得上充分。”卢义杰认为。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